观点网讯:9月9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收益比例拟定为50%,不申请完全产权、不上市交易可保持原状。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按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适房市场价格-经适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适房的实际发生额)。
深圳市住建局介绍,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另外,在经适房市场价格确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不同情形作出明确。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而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经适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据了解,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另悉,深圳市住建局去年启动了《深圳市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其间与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多次讨论研究,并到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地考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