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康佳A”)7月2日公告称,公司接到仲裁庭的决定称此前就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主体一案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根据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延长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
据了解,4月9日,康佳就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与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的开发主体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庭商仲裁院秘书处定于今年4月16日在其证券仲裁庭开庭审理。不过,仲裁庭已经四次开庭审理,仍未能解决问题。
根据康佳早前披露的信息显示,康佳集团于1998年取得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产权,该产权证为编号“深房地字第4000012750号”的行政划拨房产证。
后来,康佳总部厂区于2011年被深圳列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并确定该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为3.72万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3.72万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同时,还确定项目的定位及改造目标为:集研发、办公、商业等多元功能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但对于康佳申请作为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其控股股东华侨城却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表示康佳集团取得的房产证,使用年限从1985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说明该房产证不含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仅为证载的8个地上建筑物业的产权。
同时,华侨城还透露,2003年华侨城集团公司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用地协议,一揽子解决华侨城片区用地问题时,工业用地部分计价的土地面积合共21.04万平米,其中包括该项目用地。即华侨城集团公司在2003年缴纳该用地协议的地价款时,已为该项目用地交纳了地价款,所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华侨城集团公司。
另据资料显示,华侨城集团持有深康佳A的19%股份,为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