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发出有关下述同意征求的公布(「该公布」)。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015年同意征求及2016年同意征求的同意征求期限于2014年1月17日下午5时正(纽约时间)届满。本公司公布,已接获2015年建议及2016年建议有关分别修订2015年契约及2016年契约所必需的无撤回同意数目(「所需同意」),以规管其2015年票据(CUSIP:300151 AA5、ISIN:US300151AA58、通用编码:048317278(Rule 144A)及CUSIP:G3225A AA1、ISIN:USG3225AAA19、通用编码:048284361(S规则)及2016年票据(ISIN:XS 0576382492、通用编码:057638249(S规例))。
由于已取得所需同意,本公司欣然宣布,于2014年1月21日(纽约时间),(1)本公司、子公司之有关担保人及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2015年票据受托人),签立补充契约(「2015年补充契约」),使2015年建议遵照2015年契约所载列之条件生效及(2)本公司、子公司之有关担保人及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2016年票据受托人及抵押品代理人),签立补充契约(「2016年补充契约」,连同2015年补充契约统称「补充契约」),使2016年建议遵照2016年契约所载列之条件生效。
补充契约令契约与本公司的2018年票据的条款一致,以让本公司获得本来未必能获得的商机,以及更符合本公司发展状况及业务需要。
本公司将按要求分别向2015年票据及2016年票据的持有人发出2015年补充契约及2016年补充契约。
本公司预期将按同意征求声明载列之条款尽快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同意费。
本公布在若干司法权区分发或受到法例规限。在香港境外获发本公布的人士须知悉并遵守任何有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