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勒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及唐山铁西勒泰项目(「该等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本集团于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就有关唐山铁西勒泰项目开发的一幅商业用地(「第一幅土地」)提出登记申请,以便参与土地竞投。有关竞投第一幅土地的可退还按金人民币100百万元(相当于129百万港元)已缴付予相关政府机关。本公司现正对有关唐山铁西勒泰项目开发的另一幅商业及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倘本公司决定提出登记申请以便参与该幅土地的土地竞投,则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布。
成功投得第一幅土地可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适时另行刊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