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第13.17条及第13.18条的规定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香港法律第571章)刊发。
于2013年12月16日,本公司连同担保人及押记人与第一批认购人订立票据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分别向第一批认购人及第二批认购人发行及出售且第一批认购人及第二批认购人拟认购第一批票据及第二批票据,惟须根据及遵守票据认购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发行票据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97,800,000美元(假设本金额最高为1亿美元)。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本公司主要业务的运营,其中包括运营资本融资及物业发展项目。本公司不会就票据向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就票据认购协议而言,于完成日期,押记人将订立以担保代理为受益人的股份押记,据此,押记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同意以担保代理为受益人就持有人的利益押记若干数目的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押记股份须予以披露。进一步详情请见本公告下文“控股股东押记股份”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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