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鑫茂(于本公布日期乃绿地香港全资附属公司)成功透过挂牌出让投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总代价为人民币609,800,000元(相当于约774,450,000港元)。鑫茂向上海国土局支付保证金160,000,000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25,980,000元)。
为借助本集团之优势开发该土地,绿地香港、本公司、目标公司、鑫茂及大中华(上海)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订立合作协议,据此,(1)本公司有条件同意促使大中华(上海)认购,而绿地香港有条件同意促使目标公司发行认购股份,认购价为100美元(可予调整(如有));及(2)绿地香港有条件同意促使SPG管理出让销售贷款予大中华(上海),代价为80,000,000港元(可予调整(如有))及销售贷款之利息(如适用)。
于投资事项完成后,绿地香港及大中华(上海)将各自持有(1)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0%,而目标公司则持有鑫茂之全部股权;及(2)鑫茂应付及结欠SPG管理之股东贷款之50%权益。于完成后,目标集团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不会于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投资事项(连同相关集团公司以股东贷款方式提供予目标集团之资本承担)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投资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于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因此,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赞成批准订立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于本公布日期,相关股东控制合共2,447,473,885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3.88%。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在相关股东已发出书面批准之基础下,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遵守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订立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规定。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更多详情;及(ii)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任何其他资料之本公司通函将尽快并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