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得悉郑松兴先生、郑大报先生及梁满林先生(任何一方(包括其联系人,如文意许可)称为“联盟股东”)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协议(“联盟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如任何联盟股东拟向联盟股东以外人士转让任何上市公司股份,该联盟股东须取得其他两方联盟股东之书面同意,并就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授予其他联盟股东若干优先购买权及随卖权。
董事会进一步得悉,该联盟协议自该协议日期起计有效期为三年,如联盟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该联盟协议可于首三年届满后再续展三年。
于本公告日期,郑松兴先生、郑大报先生及梁满林先生(连同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9.30%(或假设梁满林先生悉数行使其持有之购股权,合共持有约50.27%)。郑松兴先生及梁满林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郑大报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郑松兴先生之胞兄。
本公司并非联盟协议的一方,该联盟协议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须予公布交易或第十四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本公告乃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