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Nan Hai Corporation Limited(南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及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及延迟寄发通函(定义见下文)。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根据上市规则将于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股东通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进一步资料。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即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故本公司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或之前。
由于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根据买卖协议的条款,最后截止日期已延后至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或买卖协议之订约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