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4日上午9: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157,085,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4,000,000股的比例为48.48%。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陈长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超过3亿元信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7,085,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同意为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7,085,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陈长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