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
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作为买方)、瑞嘉(作为卖方)及招商局地产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及瑞嘉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及股东贷款。
本公司将透过收购,收购瑞嘉于八家中国境内运营附属公司的股本权益,而该等附属公司于四个目标城市(即佛山、广州、重庆及南京)拥有及经营八项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协议,买卖待售股份及股东贷款的代价约港币6,177百万元,该金额将透过以下方法支付:
(i)发行永久可换股证券;或
(ii) (a)按发行价向瑞嘉的全资附属公司成惠发行不超过2,897,028,703股新股份;及(b)倘按发行价计算的代价股份总值少于代价,则余下代价将通过按发行价配售不少于939,760,297股配售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所得款项中以现金形式支付。
代价股份及配售股份总数将为3,836,789,000股股份,而发行价将不少于每股股份港币1.61元。发行代价股份及配售股份将不会导致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本公司决定透过按发行价发行2,897,028,703股代价股份及以现金约港币708百万元(即按发行价配售939,760,297股配售股份的部分所得款项)偿付代价,并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根据配售协议,配售股份已由配售代理悉数包销。代价股份及配售股份将根据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授出的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最低公众持股量将维持25%。
于本通函日期,招商局地产已就收购取得全部必需批准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局集团的批准及相关目标项目合营伙伴的同意。
诚如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建议,收购及不竞争契据项下的安排毋须经招商局地产的独立股东或任何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惟须经招商局集团的批准除外。
有关向独立股东寻求特定授权的条款的详情,请参阅“董事会函件”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