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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力实业建议根据特定授权配售配售股份、委任及调任董事等公告
作者: 东力实业     时间: 2013-06-20 18:27:13    来源: [ 观点网 ]

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港币1,679百万元(所得款项净额)。本公司将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中的港币708百万元偿付部分代价,而余下约港币971百万元用作拨付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开支。

  (1)建议根据特定授权配售配售股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本公司决定透过按发行价发行2,897,028,703股代价股份及以现金约港币708百万元(即按发行价配售939,760,297股配售股份的部分所得款项)偿付代价,并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与瑞嘉、招商局地产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订立配售协议。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地同意,在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下,担任本公司代理,以促使买方买入或否则自行按发行价买入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7.95%及本公司经配售股份及代价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9.16%。完成后,最低公众持股量将维持25%。

  配售股份将根据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向独立股东寻求的特定授权配发及发行。

  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港币1,679百万元(所得款项净额)。本公司将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中的港币708百万元偿付部分代价,而余下约港币971百万元用作拨付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开支。

  配售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已授出特定授权,以及联交所已批准配售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有关上市及批准其后并未于配售完成前遭撤回)后,方告完成。

  (2)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招商局地产订立运营协议,据此经扩大集团将向招商局地产提供运营支持服务。

  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协议,据此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向经扩大集团提供若干物业管理服务。

  由于招商局地产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招商局地产的附属公司,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运营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各自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与运营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各自项下交易有关年度上限的相关百分比率(盈利率除外)为5%以上,该等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议、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3)委任及调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胡建新先生及何琦先生分别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均自完成起生效。董事会另外宣布,黄培坤先生获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完成起生效。

  胡建新先生及何琦先生的任期将直至彼等的委任生效后本公司的首届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合资格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重选。黄培坤先生作为非执行董事的任期须根据本公司的章程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大会上轮值告退一次。

  (4)不竞争契据及授出选择权

  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与招商局地产订立不竞争契据,据此,本公司与招商局地产同意有关业务划分的不竞争安排。

  根据不竞争契据,招商局地产以零对价向本公司授出选择权,于本公司收购招商局地产分别于广州招商房地产及招商局地产(南京)直接及间接持有的49%内资股本权益的中国监管限制放宽后,在有关期间收购该等股本权益。该收购的定价预期主要根据应占权益49%的重估资产净值厘定。完成后,预期该两家公司及经扩大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间将无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授出选择权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本公司并未就授出选择权向招商局地产支付任何权利金,故授出选择权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东力实业建议根据特定授权配售配售股份、委任及调任董事等公告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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