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为保障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7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0.5%(以下简称“该借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回避表决。上述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影响,不会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远置业向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7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0.5%。
华远浩利持有本公司182,829,024股,占总股本的10.0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宁高宁、刘淀生、张富根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理、公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3年6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华远浩利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