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3年5月21日,雅居乐地产、广州富力地产、合景泰富地产及世茂房地产,作为保荐人,分别与(其中.括)借款人及初始贷款人就有关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括一项分别向雅居乐地产、广州富力地产、合景泰富地产及世茂房地产施加特定履约责任之条款。
於2013年5月21日,由雅居乐地产、广州富力地产、合景泰富地产及世茂房地产各自分别实际拥有25%股权之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与(其中.括).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为委任牵头安排行、.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融资代理人(“融资代理人”)及担保代理人、融资协议列明的若干金融机构,作为初始贷款人(“初始贷款人”)、广州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全资附属公司佛山市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景泰富地产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世茂房地产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及雅居乐地产、广州富力地产、合景泰富地产及世茂房地产,作为保荐人,(统称“保荐人”)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初始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融资”),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计36个月。融资将用作开发借款人持有的房地产项目。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条款,(其中.括)(i)广州富力地产承诺李思廉先生将於融资期限内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广州富力地产不少於30%的股份及权益;(ii)雅居乐地产承诺陈卓林先生、陈卓贤先生、陆.芳女士、陈卓雄先生、陈卓喜先生及陈卓南先生将於融资期限内整个期间共同持有雅居乐地产至少50%的直接或间接权益,并维持其在雅居乐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权;(iii)合景泰富地产承诺孔健岷先生将於融资期限内任何时间继续直接或间接持有合景泰富地产至少35%的已发行股本,并将继续拥有合景泰富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及继续作为合景泰富地产已发行股本的单一最大股东;及(iv)世茂房地产承诺许荣茂先生及其家族将於融资期限内任何时间继续持有世茂房地产已发行股本的至少51%股权,并维持其在世茂房地产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定义见融资协议)。倘发生违约事件,则融资代理人在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指示下可向借款人发出通知,要求(a)撤销全部承诺(定义见融资协议);(b)宣告全部或部份融资连同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的其他全部应计或未清偿款项即时到期且须予偿还;及╱或(c)宣告融资代理人须根据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按要求偿还全部或部份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