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100%股本权益,预计净代价约为人民币1,015,000,000元(相当於约1,271,000,000港元),可予调整。
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资产为中国广州一家五星级豪华酒店广州天河新天希尔顿酒店。本公司将於完成建议出售事项後终止经营酒店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建议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於建议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就股东特别大会所提呈批准建议出售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就考虑及酌情批准有关建议出售事项之决议案而召开)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