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作者: 见习编辑 郑鹏     时间: 2013-04-27 10:48:10    来源: [ 观点网 ]

《办法》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首次在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中引入置业补助。

  观点网讯:4月26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对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相关解读。

  市规划国土委表示,《办法》结合深圳土地资源等紧约束条件的限制,明确仅给两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一是居住房屋,二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非农用地指标范围或者征地返还地上所建符合条件的房屋,以及其他主体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鼓励发展产业用途的房屋。其他一概实行货币补偿。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首次在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中引入置业补助。对简易房屋、道路和围墙等构筑物、附着物不设固定补偿标准,改为采用评估和协商的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另外,要合理提高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征收补助,主要包括:1.搬迁费补偿标准按不同房屋类型,从161号令的25元每平方米提高到40-60元每平方米;2.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增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3.停产、停业补偿费从161号令规定的3个月提高到6个月;4.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从161号令规定的按租赁指导租金计算调整为按市场租金计算。

  据悉,由于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未经申报或者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不予补偿。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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