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关出售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部分之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买方同意促使项目公司分两期偿还总额为人民币578,500,000元之Leadway贷款,详情如下:
(a)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人民币250,000,000元;及(b)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人民币328,500,000元。
买方未能促使项目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总额人民币250,000,000元。於本公告日期,总额为人民币528,500,000元之Leadway贷款尚未偿还。
补充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卖方与买方(及其他各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包括其他事项)修改尚未偿还Leadway贷款之还款时间表,有关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28,500,000元,详情如下:
(a)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000元;(b)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人民币150,000,000元;(c)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000元;及(d)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偿还人民币228,500,000元。补充协议之条款乃订约方根据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补充协议之条款乃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除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Leadway出售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成都锦泰案之裁决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部分之公告所使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