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
於2013年4月3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中国与许昌恒达订立投资合作协议,据此,建业中国同意向许昌恒达收购有关股权(即河南龙宇的60%股权),有关作价为人民币360,000,000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为止及於收购事项完成之前,河南龙宇由许昌恒达全资拥有。收购事项完成之後,建业中国及许昌恒达将分别拥有河南龙宇60%及40%股权,河南龙宇将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涉及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此订立投资合作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其中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