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作者: 陈泽佳     时间: 2012-12-24 18:01:47    来源: [ 观点网 ]

草案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观点网讯: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着力修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并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另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同时,还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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