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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乐:附有特定履行契诺的贷款协议及修订信贷协议
作者: 雅居乐地产     时间: 2012-11-14 09:18:04    来源: [ 观点网 ]

於2012年11月13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亦订立五份修订协议(“该等修订协议”),以修订该等公告各别所提及信贷协议(“该等信贷协议”)的条款。

  此乃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的公告。

  贷款协议

  於2012年11月13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贷款方(“贷款方”)订立信贷协议(“信贷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予金额为35,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信贷(“该贷款”),为期12个月。

  根据信贷协议,倘出现下列情况,便将产生违约事件:(i)陈卓林先生、陈卓贤先生、陆倩芳女士、陈卓雄先生、陈卓喜先生及陈卓南先生(统称“控股股东”)不再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或/及(ii)控股股东不再共同或停止享有行使对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倘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向本公司发出通知(a)取消该承诺(如信贷协议所定义); (b)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财务文件(如信贷协议所定义)项下所有应计或倘欠的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c)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在贷款方要求下须予偿还;或/及(d)行使於财务文件(如信贷协议所定义)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酌情权。

  修订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5月2日、2012年3月6日、2011年7月14日、2011年6月16日、2010年9月9日及2010年9月8日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於该等公告所定义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於2012年11月13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亦订立五份修订协议(“该等修订协议”),以修订该等公告各别所提及信贷协议(“该等信贷协议”)的条款。当中有两份是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而订立的,两份是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而订立的,及一份是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而订立的。

  根据该等信贷协议,倘陈卓林先生停止担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便将产生违约事项。根据该等修订协议,相关违约事项已作了修订,即倘陈卓林先生不再或停止担任董事会主席及於停止担任主席的十五个营业日内,他本人并未有由:(i)陆倩芳女士担任董事会主席;(ii)陈卓贤先生担任董事会主席;或(iii)陆倩芳女士及陈卓贤先生担任董事会联席主席所取代,便将产生违约事件。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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