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3日,住建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可以参照该《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另外,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还要求,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归档的;二是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是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四是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另外,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