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2年11月12日,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银汇与其股东本公司及上港集团订立框架协议,据此,上海银汇同意按照本公司及上港集团所持上海银汇的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本公司及上港集团(或其各自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上海银汇由本公司及上港集团分别持有50%的权益,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港集团因其为上海银汇的主要股东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上海银汇根据框架协议向上港集团(或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因而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上海银汇向上港集团(包括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所提供贷款的每日最高结存余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将高於1%但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上海银汇向上港集团(或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