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的公告。
于2012年3月6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保证方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贷款方」)订立信贷协议(「信贷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予金额为385,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信贷(「该贷款」),自信贷协议订立日期起计为期18个月。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否则于本公告所用词语应与信贷协议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信贷协议,倘出现下列情况,便将产生违约事件:(i)陈卓林、陈卓贤、陆倩芳、陈卓雄、陈卓喜及陈卓南(统称「控股股东」)不再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或/及(ii)控股股东不再共同或停止有权行使对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或/及(iii)陈卓林不再或停止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倘发生违约事件,贷款方可以向本公司发出通知(a)取消承诺(定义见信贷协议);(b)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根据财务文件(定义见信贷协议)所有应计或倘欠的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c)宣布全部或部份该贷款须予立即偿还;或/及(d)行使其根据财务文件项下全部或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酌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