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13日至23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修订稿)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首次明确市级拆迁安置房可向由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出售。
2009年,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根据办法实施两年来遇到的问题,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草拟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修订稿),修订了其中的两项条款,还新增了三项条款。
新增“谁储备、谁受益”原则。广州市各区政府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作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建设用地,也可交由市住房保障办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统筹建设市级保障性住房项目时,可划定约30%的房源作为拆迁安置房,在地块所在区政府的统筹下,由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储备用地等项目的业主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购买,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标准及定价原则确定,并将其纳入该区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任务的统计范畴。
第二条新增条款是明确广州市各区土地储备机构是区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主体,负责开展区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是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在广州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保障性住房土地实物储备年度计划后,由市政府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完成保障性住房土地实物储备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具体量化指标占各区完成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总分的30%。
此外,办法将实物补偿安置的定义修订为“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等配套物业,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折算具体的物业面积进行补偿”。
土地储备资金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将其统一纳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中。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尚未明确具体用途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地块的土地取得费用,确需财政资金安排的,可由广州市财政统筹安排支出,储备地块具体用途明确后,再按土地供应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其中按规定需缴交土地成本甚至土地收益的项目(如限价房等),应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