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
第十条办法还明确,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市本级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资金。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对公租房用地供应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第八条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另外,对于公租房的设计和道路、公交等配套及开竣工时间,《暂行办法》也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就明确指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期开、竣工,并与对应拆迁安置房项目同步交付使用。同时,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