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证监会10月2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须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当日答记者问中表示,《规定》旨在从源头上对内幕信息加强管理,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规范。
上述人士续称,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发起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各方,应按照《规定》第八条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另外,其他监管部门也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将向国资委系统及国有控股股东下发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