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5月27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并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应当同时公布套内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交易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以套内面积和套内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八层以下的商品房,须主体建筑封顶之后才可预售;而九层以上的,须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一半以上才可预售。
《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无法办产权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开发商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购房人可退房。
为打击开发商捂售行为,《条例》还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违反者,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可吊销预售许可证。而对于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以及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由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购房者利益,防止开发商卷款挪用或抽逃,《条例》对预售资金有严格的管理。条例规定,预售资金由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在验收前,预售人要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需看到监理机构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证明,才能划款。工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监管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将由过错方担责。
针对准备金率持续上调,银根紧缩,许多银行对按揭房款划款缓慢的情况,条例要求办理按揭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5日内,将预购人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否则将由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则由按揭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废止《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议,即日生效。据悉,该条例与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