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租赁办法初稿4月11日起征求意见
作者: 见习编辑 汪少平     时间: 2011-04-11 17:22:45    来源: [ 观点网 ]

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观点网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消息,从4月11日起,将向社会公示《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31条,重点对居住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针对群租,办法规定,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在人均承租面积标准方面,意见稿要求,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方案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针对房东随意涨价,办法规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而且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为做好治安和消防管理,该文件还规定,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非居住房屋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出租居住,但施工工地上的临时宿舍除外。

  办法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明确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双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二是明确应当使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时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定期报送该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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