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楼市新政细则 契税调整最高为3%
作者: 姚燕云     时间: 2010-10-14 11:30:45    来源: [ 观点网 ]

《通知》表明,凡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者,只要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仍可享受以前政策。

  观点网讯:10月12日,江苏省财政局、省地税局与省住房建设厅联合下发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于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者,按3%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通知》表明,凡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者,只要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仍可享受以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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