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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集体利益 猎德村"钉子户"二审败诉
    https://www.guandian.cn 武瑾莹2008-01-06 22:19:01 来源: [ 观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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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4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猎德4"钉子户"败诉,天河区司法局当即表示会介入调解双方关系。1月5日早上10时,在天河区司法局牵头下,双方在猎德公司协商。不过,协商开始不到3分钟,双方就开骂了起来,并差点动起手。

      协议不清楚拒绝签约

      事情应该回溯到07年10月26日,猎德村开拆。

      但并非所有的原猎德村居民都搬离了猎德村,事实上,就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于是,11月初的猎德村工地上,曾经密密麻麻的"城中村"早已消失,但是仍有几栋楼房醒目地树立在空旷的土地上,这就是4名钉子户不肯答应拆的房屋。

      其中一个名叫李泽民的曾解释过不能签字的原因,称:他仔细阅读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感到协议的细节内容订立得并不明确,如协议第三条没有明确回迁时间和地点,更没有提到延期回迁及回迁不成的补偿问题,而且回迁房的65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并没有说明由谁负责。另外,李泽民还提出了疑问:甲方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只有公章法人代表没有签名,而且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只是经济单位,万一公司破产了,乙方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李泽民说,他曾带着疑问到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咨询,但一直未能得到明确回复,而公司方面也无主动联络答复,所以他一直不敢签下这份"拆迁协议"。

      一审败诉提出异议

      去年11月16日,村集体告4户"钉子户"案开庭。

      村集体方面诉称: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纳入了政府重点工程范围,在整个城市改造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基于市政建设需要,作为新光快速路北延线过江桥梁的猎德大桥将横穿猎德村,直接产生了包括被告使用的房屋在内的大量的拆迁任务。对此,广州市各级政府经过8年的酝酿最终确定了"以政府主导,村为实施主体"的整体改造原则。

      村集体分别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得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钉子户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拒绝交付房屋,拖慢了整个拆迁过程,侵害了公共利益,也给全体村民造成了损失。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钉子户"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村集体。"钉子户"皆不服,继续上诉。"钉子户"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光说"要拆",怎么补偿却没提,"私人房产被没收,难道要屋主睡大街?"

      影响集体利益二审败诉

      于是,在一审后,4名钉子户并没有履行判决结果,而是继续上诉进行二审。

      但二审比一审吸引了更多人关注,一是猎德村在广州是人人关心的工程,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广州第一起相关案件,究竟《物权法》将怎样在审判中执行成为所有人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不久前深圳钉子户根据《物权法》获得了千万赔偿,众人更加好奇深圳的案例是否会在广州重演。

      然而最终的结果颇为意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宅基地的产权纠纷

      宅基地上房子的产权究竟属于谁?

      关于这个问题,广州地产专家韩世同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会出现猎德村的案件是由于政府对土地属性的处理数度与城市发展扩张速度不匹配所造成的。

      韩世同认为在90年代,猎德村还是农田,所以那里是宅基地,但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猎德村及附近已经成为广州市区重要的商业和住宅组成部分。在一个城市的闹市区居然还有宅基地是无法想象的。他建议广州在宅基地的处理方式上可以借鉴深圳,深圳曾把市区及关外部分重要区域的宅基地迅速调整为住宅用的,于是,一夜之间宅基地在深圳消失,自然不用争论宅基地的产权问题。

      另外,韩世同也表示对钉子户的不认同。在他看来,钉子户是为了为自己多争一些利益,但是不管怎样,像猎德村那样的旧房子不可能比照现在的一手楼盘标准进行赔偿。为了多获取个人利益而影响大众的利益,不是值得鼓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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