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营公司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本公司、长城及合营公司(其中包括)订立成立合营公司的合营协议,以通过项目公司将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的土地开发为住宅及商业物业。于完成后,合营公司将由本公司及长城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关于成立合营公司,本公司及长城分别出资人民币500,000,000元作为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的涵义由于(i)合营公司的唯一目的为开发土地,及销售建于其上的物业属本公司一般正常业务的收入性质;(ii)合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经公平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及(iii)未经本公司及长城一致同意前,合营公司不得改变其业务性质及范围,故合营协议及其相关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本公司须予公布交易。
待完成后,长城将持有合营公司的49%已发行股本且根据上市规则彼将成为合营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长城乃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合营协议及相关安排(包括建议管理服务及长城与合营公司之间的股东贷款安排)及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该等安排的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长城与合营公司订立的合营协议及相关安排将构成仅需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呈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
董事概无于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就有关批准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