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发行”);及(ii)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址刊登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就发行提供额外资料,藉以补充年报中所载资料。
发行的原因
董事于发行时认为发行乃本公司筹集额外资金的良机。
所得款项用途
诚如通函中披露,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约950,800,000港元将用作本集团的投资(如机会出现)。然而,倘本公司未能确定任何适合本集团的投资机会,所得款项净额约80%将用作偿还贷款,而其余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本集团未来营运资金。于本公告日期,约625,000,000港元已用作收购一幅位于中国重庆的土地(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约303,500,000港元已用作偿还贷款及约22,300,000港元已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所得款项净额已应用作通函所披露之预定用途。
上述额外资料并不影响年报所载其他资料及年报内容维持不变。
华侨城: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之澄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