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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原地产: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成立合资企业
时间: 2014-08-18 11:14:29    来源: [ 东原地产 ]

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订立合资合同成立一间中外合资企业 

  成立一间合资企业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2014年8月14日(交易时段后),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订立合资合同成立一间中外合资企业(即合资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28,000,000美元,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向合资公司作出之注资总额将分别为16,500,000美元、8,000,000美元及3,500,000美元,乃由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公平磋商后厘定。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将根据合资合同作出之注资总额代表彼等各自于合资公司之权益比例,分别为58.93%、28.57%及12.5%。东盈投资作出之注资将以其内部资源拨付。

  一般事项

  监于上海东胜由重庆东银全资拥有,而于本公告日期,罗先生及其配偶赵女士分别拥有重庆东银约77.78%及22.22%股权,加上罗先生为执行董事、主席及控股股东,故上海东胜为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监于在本公告日期,江苏江动拥有江淮动力约41.06%股权,重庆东银拥有江苏江动约99%股权,而于本公告日期,罗先生及其配偶赵女士分别拥有重庆东银约77.78%及22.22%股权,加上罗先生为执行董事、主席及控股股东,故江淮动力为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合资合同成立合资公司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上市规则第14.06条所界定有关合资合同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计及订约方于合资合同项下之资金需求)超过5%但全部均少于25%,惟东盈投资于合资合同项下之注资额多于10,000,000港元,故根据合资合同成立合资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获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根据合资合同成立合资公司亦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罗先生及其联系人(实益拥有合共780,013,018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1.22%)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批准合资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建议决议案投票。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合资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于适当时间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预期将于2014年9月4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合资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合资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东原地产: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成立合资企业


(审校:陈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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