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银汇与其股东(分别为本公司及上港集团)之间订立的原框架协议,据此,上海银汇同意按照本公司及上港集团所持上海银汇的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本公司及上港集团(或其各自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14年6月25日,上海银汇与本公司及上港集团订立新框架协议以取代原框架协议,以(其中包括)修订上海银汇所提供贷款之每日最高结存余额及利率。原框架协议于签订新框架协议后已经终止,而订约方根据原框架协议各自订立的所有现有委托贷款协议已包含于新框架协议并受其规管。
上海银汇由本公司及上港集团分别持有50%的权益,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港集团因其为上海银汇的主要股东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因而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上海银汇向上港集团(包括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所提供贷款的每日最高结存余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将高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项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另外,由于上海银汇向上港集团(包括其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所提供贷款的每日最高结存余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项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概无本公司股东将须放弃投票。此外,本公司已就批准该项交易取得中化香港(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62.87%权益)的书面同意。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14A.43条作出申请并已取得豁免,以中化香港的股东书面批准取代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获组成,以就该项交易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该项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本公司股东提供意见。
载有该项交易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之通函预期将于2014年7月17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以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