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划授出购股权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计划」)授出190,090,000份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份」)的购股权(「购股权」),包括(i)授予若干本公司董事(「董事」)的25,480,000份购股权;及(ii)授予本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或以上级别若干雇员的164,610,000份购股权,惟须待购股权的该等承授人接纳后方可作实。
授出购股权须经股东批准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董事会亦决议按与上文所述授出190,090,000份购股权相同之条款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纪海鹏先生授出8,170,000份可按行使价每股2.340港元认购股份的购股权(「额外购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倘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彼等任何联系人授出购股权,将导致截至相关授出日期止12个月(包括授出日期当天)内因行使所有已授出或将授出的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以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而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i)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及(ii)按各授出日期股份收市价计算的总值超逾5百万港元,则该等再次授出购股权的建议必须经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另行批准。
由于纪海鹏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而额外购股权连同根据计划授予纪海鹏先生的4,950,000份购股权所涉股份(i)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及(ii)按授出日期股份收市价计算的总值超逾5百万港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向纪海鹏先生授出额外购股权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而本公司全体关连人士均不得投票赞成。
载有授予纪海鹏先生的额外购股权详情的通函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予本公司股东。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承授人为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