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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房地产:海外监管公告、 新票据发行完成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时间: 2014-05-20 11:55:10    来源: [ 瑞安房地产 ]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购买协议项下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契约已签订,且新票据发行亦已完成。

  绪言

  本海外监管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8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有关由发行人提呈发售并由本公司担保之新票据而于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四月二十三日、四月二十九日、四月三十日及五月十三日刊发之公布。

  新票据发行完成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购买协议项下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契约已签订,且新票据发行亦已完成。

  新票据发行包括(i)在同时发行新票据中发行的新二零一八年票据178,980,000美元及根据美元票据交换要约及人民币票据交换要约发行的新二零一八年票据458,047,000美元,新二零一八年票据之本金总额为637,027,000美元;及(ii)在同时发行新票据中发行的新二零二零年票据87,020,000美元及根据美元票据交换要约及人民币票据交换要约发行的新二零二零年票据115,467,000美元,新二零二零年票据之本金总额为202,487,000美元。

  契约

  契约规定,于控制权出现变动时,本公司或发行人将会提出要约按相等于其本金额101%之购买价另加购回日期之应计而未付利息(如有)购回有关系列新票据之所有尚未偿付票据。

  契约项下之控制权变动(其中)包括导致下例任何情况之任何交易:(1)本公司或发行人与另一个人或实体兼并、合并或整合,或另一个人或实体与本公司或发行人兼并或合并,或向另一个人或实体出售本公司或发行人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2)许可持有人为持有本公司或发行人之具投票权股票总投票权少于35.0%之实益拥有人;或(3)任何人士或集团(定义见契约)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较许可持有人实益持有投票权多之本公司或发行人具投票权股票投票权之实益拥有人;或(4)于新票据发行日期组成本公司或发行人董事会的个别人士,连同董事会选任获至少三分之二当时在职之董事(身为董事或其选任已于早前获批准)投票批准之任何新任董事,不再构成本公司或发行人(视情况而定)当时在职董事会之大多数;或(5)采纳有关将本公司或发行人清盘或解散之计划。

  务请注意,契约之此等条款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披露。

  瑞安房地产:海外监管公告、 新票据发行完成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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