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卖方担保人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订立协议,买方同意以代价人民币384百万元(相当于约480百万港元)自卖方收购相当于金凯利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销售股份。收购完成后,金凯利将成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其账目将与本公司账目合并。
由于有关收购的两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属于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于本公布日期,金凯利由卖方全资拥有,而卖方由姚先生间接全资拥有。由于姚先生为执行董事纪先生的妻舅,为非执行董事纪女士的舅父,亦为执行董事纪建德先生的兄嫂的弟弟,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姚先生及卖方均属于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收购亦属于本公司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便独立股东审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协议所涉收购。姚先生与纪先生、纪女士及纪建德先生有关连,亦为卖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本公司股东,因此姚先生、纪先生、纪女士、纪建德先生及彼等各自联系人均不得于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协议及所涉交易的决议案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协议及所涉交易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亦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协议及所涉交易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不迟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协议及所涉交易的详情;(ii)获委任就协议及所涉交易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