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发出。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融资函(「融资函」),获得本金最高达美金30,000,000元之一年期有期贷款融资(「本融资」)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需求。
根据融资函(其中包括),本公司之最终控股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于本融资本金到期还款日前维持持有本公司不少于51%实益股权,否则可被视为融资函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可能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存在导致产生上市规则第13.18条下责任之情况,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本公司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报内继续作出有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黄俊灿
香港,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