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股份认购。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份认购所得款项净额约为661百万港元,原本拟定将其中(i)不超过约600百万港元用于济州项目之日后投资及发展成本;及(ii)余下款项约61百万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或就本集团之日后任何投资机会拨资。
建议变更所得款项用途
诚如通函所披露,该600百万港元将用作支付本集团可能须就济州项目于二零一五年向特殊目的公司作出之部分注资(以济州项目之初步投资计划及预算为依据)。于本公告日期,为数600百万港元之所得款项仍未动用。
监于分配予济州项目之600百万港元未有即时用途,董事会现建议按以下方式变更有关款项用途:
(i)其中约200百万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包括(a)约75百万港元用作飞机于二零一四年之租赁款项及营运开支(有关详情已于通函中披露)及(b)约125百万港元用于经营博彩业务,惟须待有关买卖协议完成后方可作实(有关详情已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之公告中披露);
(ii)其中约200百万港元用于即将物色到之其他可进一步加强本集团投资组合和未来盈利能力与发展潜力之合适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向济州项目注资;及
(iii)其中约200百万港元用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岳阳南湖美墅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公司」),包括(a)约80百万港元用于就发展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湖南省岳阳市南湖西岸一幅土地之住宅物业(「岳阳住宅物业」)之建筑工程拨资,以加快整体工程进度及(b)约120百万港元(相当于约人民币100百万元)用于全数偿还岳阳公司借取之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惟须取得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鼎」)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之同意方可作实。
有关岳阳住宅物业及委托贷款之详情分别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通函中披露。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通函所披露,委托贷款之借款人安徽蓝鼎为一间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仰智慧先生控制之公司,而中航信托则为安徽蓝鼎委托贷款之资金提供者。根据委托贷款安排,偿还委托贷款实际上为向中航信托还款,而监于委托贷款所收取利率与安徽蓝鼎与中航信托间之贷款所收取利率相同,因此,安徽蓝鼎于建议更改所得款项用途中并无拥有重大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本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之委托贷款已悉数获提取,年息约为人民币13百万元。委托贷款须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前偿还。预期提早悉数偿还委托贷款可减低岳阳公司之融资成本,因而提升其盈利能力。
倘未能获得安徽蓝鼎及中航信托同意提前还款,上述120百万港元将用作进一步加快岳阳住宅物业之建筑工程及销售进度。
董事会认为,上述建议变更所得款项用途代表更有效运用本集团财务资源,因此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预期当济州项目实际发展工程开展或进行及╱或本集团物色到其他合适投资机会时,本集团可能出现更多资金需求。因此,为支持济州项目发展及本集团其他发展,一旦出现该等资金需求及合适集资机会,董事会不排除本公司额外取得债务及/或进行股本集资活动之可能性。
上市规则涵义
诚如通函所述,倘股份认购所得款项并非用于济州项目之日后投资及开发,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另行刊发公告并遵守上市规则之有关规定(包括股东批准)。因此,建议变更所得款项用途须获股东于本公司就考虑及酌情批准建议变更所得款项用途而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考虑及批准后,方可作实。概无股东或董事须于股东特别大会就相关决议案放弃表决。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变更所得款项用途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交股东。
承董事会命
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仰智慧
香港,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