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本公告。
亦谨此提述(i)由本公司及收购方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售股协议及可能收购要约(「联合公告」);(ii)本公司及收购方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之公告(连同联合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完成;及(iii)本公司及收购方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内容有关收购要约之条款。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行使购股权
诚如联合公告所披露,售股协议其中一项条件为每位作为董事之购股权持有人须向收购方作出不可撤回及无条件承诺,其将在收购要约截止日期前悉数行使其全部购股权,及其将不能接受有关任何购股权之购股权收购要约。诚如综合文件所披露,每位作为董事之购股权持有人,即陶哲甫先生、陶家祈先生、陶锡祺先生、江淼森先生及严振亮先生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董事不可撤回承诺,该承诺向收购方作出不可撤回及无条件承诺,其须在截止日期前悉数行使其全部购股权,及其将不能接受有关任何购股权之购股权收购要约。截止日期预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四名董事,即陶哲甫先生、陶家祈先生、江淼森先生及严振亮先生,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根据董事不可撤回承诺悉数行使彼等之购股权。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已按每股0.235港元之行使价所行使的购股权,向若干购股权持有人(包括上述四名董事及本集团若干雇员)配发及发行合共21,770,000股新股份(「新股份」)。
21,770,000股新股份中,(i)1,000,000股新股份已分别发行予陶哲甫先生及陶家祈先生,彼等各自为执行董事及根据售股协议的卖方;(ii)4,000,000股新股份已发行予执行董事江淼森先生;(iii)9,000,000股新股份已发行予执行董事严振亮先生;及(iv)余下6,770,000股新股份已发行予本集团若干雇员。
已发行有关证券
由于发行新股份,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i)1,346,376,646股股份;(ii)可兑换为1,980,000股股份之购股权;及(iii)本金总额为4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除上文所述者外,本公司概无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其他类别证券、衍生工具、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
承董事会命
新泽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赖兆鸿
香港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新泽控股:《收购守则》所指的受要约公司刊发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