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卖方与收购方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卖方与收购方同意(i)买卖完成须于最后一项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当日起计第二个营业日当日或之前(或卖方及收购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落实;及(ii)保证方承诺促使出售集团于持牌公司更改名称前,以1.00港元向持牌公司授出使用「NewHeritage」、「新泽」及「新继」之名称之许可证。
除上文所披露露外,于联合公告所披露之售股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并继续具备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会及收购方联合宣布,新继发展收购协议、Accordcity出售协议、新泽管理出售协议及售股协议之条件(此等条件彼此之间亦互为条件)已获达成或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并全部均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同步完成。于买卖完成后,收购方、黄先生及与其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将合共拥有858,800,792股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4.83%。因此,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及规则13,收购方将须就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可换股票据(不包括收购方、黄先生及与其任何一方一致行动之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及可换股票据)分别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及相若之收购要约,以及注销全部尚未行使之购股权。
新泽控股:联合公告(I)售股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II)中国绿景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完成有关收购新泽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权益之售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