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13年12月8日,本公司有意行使其于不竞争契据项下的购回权并已相应地透过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将有条件向卖方购买股权。股权先前已根据出售事项由买方出售予卖方。
根据协议,待协议载列的先决条件达成后,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协议,于完成后,买方将有义务向绥中长龙提供股东贷款,然后绥中长龙将有关所得款项用于撤销及偿还卖方提供的未偿还股东贷款。于协议日期,预期买方就此将向绥中长龙提供的股东贷款约为人民币127,420,000元。因此,建议收购事项之代价约为人民币137,420,000元(约相当于174,020,000港元),即人民币10,000,000元与尚未偿还股东贷款合共约人民币127,420,000元之和。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张雷先生与其女儿张心雨为卖方全部股权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卖方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逾5%但少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建议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其中包括)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决议案。
由于张雷先生于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张雷先生及其联系人将就批准建议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建议收购事项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独立财务顾问已获委任,以就建议收购事项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收购事项的其他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收购事项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函;(iii)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收购事项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建议函;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计划将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完成须待协议的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建议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