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31日,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发布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而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公告》指出,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该新政将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3日,同时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另据了解,房产税问题近来引起热议,房产税一直在传有扩围至杭州、广州等多地的说法,但却迟迟未见新政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