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森茂订立框架协议,据此,森茂同意按建议上限人民币6.62百万元(相等于约8.43百万港元)就无锡项目及昆明项目进行园林建设工程。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绿地控股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约60%(相当于本公司表决权的约60%),而森茂为绿地控股集团之子公司。因此,绿地控股集团(即本公司之主要股东)连同森茂(即绿地控股集团之联系人)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于建议上限之两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全部均低于5%,框架协议及建议上限构成本公司之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董事会(不包括陈军先生及吴正奎先生(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彼等已于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惟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而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亦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且框架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厘定,属一般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