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所发出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可能收购中国广东省广州一个住宅及商业物业发展项目之75%可分派权益之享有权(“该权利”)。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珠光投资(即二月谅解备忘录下当时的准卖方)已订立谅解备忘录(“二月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收购该权利。
十月谅解备忘录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有意买方)、融德投资有限公司(“融德”)(作为有意卖方)及广州珠光投资有限公司(“珠光投资”)就建议收购珠光投资的全部股本权益(“建议收购事项”)订立谅解备忘录(“十月谅解备忘录”)。
融德目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已发行股本分别由执行董事廖腾佳先生、朱庆先生及朱沐之先生拥有36%、34.06%及29.94%。
终止二月谅解备忘录
根据十月谅解备忘录,本公司与珠光投资(即二月谅解备忘录下当时的准卖方)已同意于签订十月谅解备忘录后终止二月谅解备忘录。
订金
根据十月谅解备忘录,本公司已同意于签订十月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七天内向融德支付订金(“订金”)400,000,000港元,作为建议收购事项的可退还订金及/或一部分代价(“代价”)款项。
代价须待本公司与融德商讨后,方可作实,且预期将参照珠光投资的资产净值及其业务潜力而厘定,以及可能由本公司以现金或本公司与融资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偿付。
倘本公司与融德(或融德指定的其他公司)于独家磋商期(定义见下文)内并无订立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买卖协议(“具体协议”),则融德须于独家磋商期结束之日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本公司退还订金。
珠光控股:有关建议收购广州一个住宅及商业物业发展项目事项之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