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协议
2013年10月1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作为代理、安排人及贷款人之一)及其他财务机构(作为安排人及贷款人)就一项本金额最多达780,000,000港元及25,000,000美元(“贷款”))的三年期双段定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
该融资协议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胡葆森先生(“胡先生”)须履行若干特定履约责任。于本融资协议的日期,胡先生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47.18%权益。
根据该融资协议的条款,倘(其中包括)( i)胡先生不再拥有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40%(或本公司所有权之相等权利)或不再有权掌管本公司政策及管理(无论以合约或以其他方式行事);或(ii)胡先生不再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或(iii)胡先生不再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即构成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其中包括)代理滙丰(及倘获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定义见融资协议))可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将即时到期且须支付。
于该等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相关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本公司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持续于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