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安徽蓝鼎(作为贷方)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岳阳公司(作为借方)订立财务援助协议。根据财务援助协议,贷方有条件同意经银行借出而借方有条件同意经银行借入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之委托贷款,按年利率13厘计息,为期24个月。同日,贷方与借方及银行就促成上述安排订立委托贷款协议。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仰先生为控股股东蓝鼎国际(拥有2,774,725,067股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9%;及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到期本金额383,5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初步转换价为每股0.073港元(可予调整))之唯一股东兼董事,并为贷方之控股股东兼董事会主席。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之定义,贷方为本公司一名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士,故订立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A.13(4)条项下上市发行人就其从关连人士所得任何财务援助抵押名下资产,并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订立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须受限于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仰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包括蓝鼎国际)须于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之相关决议案放弃表决。除上述者外,概无股东或董事因在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于股东特别大会就相关决议案放弃表决。
独立董事委员会将予成立以就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载有(其中包括)(i)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订立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向独立股东提供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就订立财务援助协议、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各自拟进行交易(包括订立抵押文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寄交股东。
蓝鼎国际:关连交易财务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