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2013年10月15日,买方(本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签订一份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以代价55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4,262.5百万港元)向卖方收购待售股份,占Grandday已发行股本的49%。收购事项完成后,Grandday将成为本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由于收购事项有关的代价比率超过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卖方为Grandday的主要股东,且就上市规则而言,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报告、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卖方及其联系人于任何股份中概无任何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概无股东须就批准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权。因此,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3条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遵守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事项的规定,将由XinXin(于本公布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8.49%的股东)以提供书面证明的形式批准。
本公司已组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亦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收购事项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