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本公司与万达香港订立股东协议,据此,本公司与万达香港同意成立合营企业,以进行收购及拥有物业,将之重建为一个集酒店、住宅、办公室及零售综合项目于一体的发展项目及营运该综合项目。根据股东协议,合资公司将由本公司与万达香港分别拥有60%及40%权益,于股东协议完成时,合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万达香港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股东协议将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最高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除属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外,股东协议亦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由关连人士提供之财务资助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本公司与万达香港就万达香港将向本公司提供一笔为数60,000,000英镑(相当于约720,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及一笔为数20,000,000美元(相当于约155,6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订立贷款协议,该等贷款融资将以本公司于合资公司持有之所有股份(相当于合资公司股份之60%)设定之股份押记作抵押。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及股东协议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方可作实。
万达香港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3条,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i)股东协议;及(ii)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万达海外及其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就决议案放弃投票。
载有(其中包括)(a)股东协议、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之进一步资料;(b)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当中载有其就股东协议、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作出之推荐意见;(c)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东协议、贷款协议及股份押记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d)有关物业之估值报告;及(e)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