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前称嘉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协议备忘录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之涵义与该公告所下定义相同。
本公司同意就拟定投资于签立协议备忘录之后30日内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初步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0,000,000韩圜(相当于约346,404,323.13港元)。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蓝鼎国际已向本集团提供为数355,000,000港元之无抵押免息股东贷款,而本集团亦已将有关款项汇往韩国济州岛供成立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协议备忘录,于特殊目的公司成立后,特殊目的公司可于特殊目的公司成立后30日内与济州发展中心磋商项目协议之条款及在磋商取得成果后订立项目协议。项目协议之详细条款及确实签立日期由特殊目的公司与济州发展中心进一步磋商决定。在签立项目协议之前提下,特殊目的公司可于签立项目协议之后30日内与济州发展中心进一步磋商及在磋商取得成果后订立购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