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上海市税务局7月31日表示,持《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与此同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也符合免税条件。不过,对于持证未满三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若新购家庭唯一住房则须按规定先缴纳房产税,待其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
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上海市税务局还表示,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次月起调整纳税。